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我局对朱榕基作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城社保追字〔2025〕9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城社保追字〔2025〕9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朱榕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属分局(清远市清城区滨江路中心市场D座三层,联系电话:0763-3363075)领取《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城社保追字〔2025〕9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城社保追字〔2025〕9号)